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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預告修正「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第 11 條

發布日期:2026-07-09

為落實「污染者付費」原則,並提升實質課費正義,環境部於 115 年 7 月 9 日預告修正「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第 11 條,本次修法以「覈實反映實際污染量」為核心,並促使核算標準合理化,全面精進水污費的徵收管理。

環境部進一步說明,考量現行收費辦法主管機關查獲水質超標時,水污費計費僅以放流水標準最大限值的 90%為上限計費,難以如實反映污染現況。為此,本次修正重點為擴大檢核,所有水質計量方式皆與主管機關稽查值比對;放流水超標日直接依實際稽查結果覈實計費且不設上限,其餘期間上限由放流水標準 90%調升至最大限值計算。

環境部強調,本次修法符合比例原則,期盼透過核算機制的合理化與明確化,確保制度能精準反映事業的污染排放程度,進一步引導產業積極落實自主管理,共同維護水體環境。有關本次修正草案相關資料請參閱附加檔案,或於發布日起 3 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查閱。

水污費收費辦法第11條修正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