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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水

水污染防治法(簡稱水污法)第2條第7款規定事業名詞定義,並授權訂定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簡稱事業定義),如果在這兩個規定看到您的事業,就表示您的事業受水污法管制,視為是列管事業,事業產生的廢水主要有洩放廢水、作業廢水、未接觸冷卻水以及逕流廢水等,產生事業廢水後的可能行為整理如圖1。

圖1、產生事業廢水後的可能行為
圖1、產生事業廢水後的可能行為

列管事業所產生的事業廢水主要有:洩放廢水、作業廢水、未接觸冷卻水以及逕流廢水。這4股事業廢水後續可能行為如下說明:洩放廢水、作業廢水以及未接觸冷卻水經處理設施處理後或貯留可排放於地面水體、排放於土壤、排放於魚池、以管線排放於海洋以及回收使用,若事業廢水未經處理也可採行委託處理或納入下水道系統;另外未接觸冷卻水若水溫及pH值符合管制限值,且其他水質未超過進流水,可直接放流承受水體;最後,逕流廢水則必須經污染削減措施後才可排放。

一、與事業相關的罰則規定

事業應該遵守的規定及對應罰則主要包含下列:
  • 依水污法第7條第1項規定,排放廢(污)水應符合放流水標準,違反放流水標準時,處6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依水污法第18條之1規定,繞流排放者,依水污法第46條之1規定,處6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鍰。
  • 依水污法第13條規定,您如屬於公告「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對象,於設立或變更前,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相關文件,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之後才進入申請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之程序。
  • 依水污法第14條規定,您如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後,並依登記事項運作,始得排放廢(污)水。若未取得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運作產生廢(污)水,依水污法第45條第1項規定,處6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應令事業全部停工或停業。若已取得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卻未依據登記之內容運作,其運作內容屬應事前向環保局辦理變更者,依水污法第45條第2項規定,處6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或勒令歇業。若運作內容屬事後30日內向環保局辦理變更者,依水污法第45條第3項規定,處1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者,按次處罰。
  • 依水污法第18條等規定,事業應辦理定期檢測申報作業,即依廢(污)水檢測申報表申報水質、水量等資料,另外,依「應以網路傳輸方式辦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與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或展延,及檢測申報之對象與作業方式」公告,屬於該公告附表所列事業且於執行水質採樣日前一年內,有違反水污法經處分者,還要辦理預申報作業,也就是採樣日24小時前,申報預定委託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名稱、檢測或量測項目、採樣或量測人員、日期及預定採樣或量測時間,未預申報者之補正方式,需重新採樣。
  • 事業排放於土壤或地面水體之廢(污)水所含之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本法所定各該管制標準者,依水污法第36條第1項處行為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前述行為若同時構成繞流排放、無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或土壤處理許可證者,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第3項加重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罰金。事業注入地下水體之廢(污)水含有害健康物質者,依水污法第36條第2項處行為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負責人或監督策劃人員若共同參與前述犯罪行為,更加重刑責2分之1。

二、本部的管理工具

本部建置「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管理系統」提供事業及主管機關許可申請、定期檢測申報及統計、查核、管理作業。另透過「水質保護地理資訊系統」,串聯整合環境中的污染源、傳輸途徑、水質受體間之關係,並透過環域演算分析功能,以視覺圖型化的方式協助專家呈現河川流域水體品質狀況,協助污染源管理、污染溯源管理、流域總量管理等水體水質保護工作。

圖2、水污染源地理資訊系統水質監測功能展示頁面
圖2、水污染源地理資訊系統水質監測功能展示頁面

另外,本部結合科學儀器的使用,運用無人航空載具(UAV)的功能,即時掌握河川水質污染之情形,包含工廠偷排廢水等,本部定期由環境管理署執行空拍,有效嚇阻不肖業者投機取巧的心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