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杜不法廠商惡意排放廢水,環境部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規定,要求特定規模以上的事業、發電廠、工業區專用及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設置水量、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系統、連線傳輸設備及放流水顯示看板。凡排放水量達一定規模、或涉及繞流排放、大量污染物排放及有害物質排放等重大違規者,皆須依法設置廢(污)水自動監測與攝視設施。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1條,排放至劃定總量管制水體者也納入規範,藉由科技監控手段,落實源頭管理,使排放行為無所遁形。
本部為使大家都可以共同監督事業污染排放狀況,特建置「重大點源放流水自動連續監測資訊公開查詢系統」,除可以即時查看各連線對象之監測資料外,還提供歷史資料查詢功能,大家可以知道放流水水質趨勢變化。
屬於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應設置廢(污)水自動監測(視)設施之對象,設置條件如下:
- 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核准許可廢(污)水排放量達每日1,500立方公尺以上
- 事業:核准許可廢(污)水排放量達每日1,500立方公尺以上
- 發電廠:有排放未接觸冷卻水或採海水排煙脫硫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的發電廠
- 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核准許可廢(污)水排放量達每日1,500立方公尺以上
- 重大違規對象:如業者發生以下情形,應依環保主管機關要求期限完成設置
- 經環保主管機關查獲有繞流排放之情事。
- 停工(業)後申請復工(業)者。
- 大量排放污染物,經環保主管機關認定嚴重影響附近水體水質。
- 排放之廢(污)水含有害健康物質,經環保主管機關認定有危害公眾健康之虞。
- 工廠位址2年內有重大違規事項者。
- 廢(污)水(前)處理設施功能不足。
- 位於總量管制區內者:
- 排放廢(污)水量每日超過1,000立方公尺者。
-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係重大水污染源者。
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規定,符合上述規定應裝設廢(污)水自動監測(視)設施之業者,應於規定期限內於放流口完成設施設置,監測項目包含水量、水溫、氫離子濃度指數(pH)、導電度、化學需氧量與懸浮固體等,其中水量、水溫、氫離子濃度指數(pH)及導電度之監測紀錄值,應每五分鐘傳輸一次以上;懸浮固體、化學需氧量等其餘監測項目則至少每小時傳輸一次,經各縣(市)政府環保局彙整相關資訊後,公開於本部網站,以利全民共同監督業者廢(污)水排放狀況。相關設置位置與規定如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