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杜絕不法廠商惡意排放廢水,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規定:「事業、發電廠、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等應依規定完成水量、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及放流水水量、水質自動顯示看板之設置」,如果事業與污水處理廠排放水量達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所定規模以上,就必須依法設置廢(污)水自動監測(視)設施。另外同管理辦法亦規定,如有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之繞流排放、大量排放污染物與排放公告有害健康物質等情形的事業,屬於重大違規的事業,所以也要安裝廢(污)水自動監測(視)設施,讓業者放流水排放狀況無所遁形。
本部為使大家都可以共同監督事業污染排放狀況,特建置「重大點源放流水自動連續監測資訊公開查詢系統」,除可以即時查看各連線對象之監測資料外,還提供歷史資料查詢功能,大家可以知道放流水水質趨勢變化。
屬於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應設置廢(污)水自動監測(視)設施之對象,其管制歷程整理如下:
- 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
- 核准許可廢(污)水排放量達每日2,000立方公尺以上的工業區,依規定要在103年12月31日前完成設置。
- 核准許可廢(污)水排放量達每日1,500立方公尺以上、未達2,000立方公尺的工業區,依規定要在105年12月31日前完成設置。
- 事業:
- 核准許可廢(污)水排放量達每日15,000立方公尺以上的事業,依規定要在103年12月31日前完成設置。
- 核准許可廢(污)水排放量達每日5,000立方公尺以上、未達15,000立方公尺的事業,依規定要在105年12月31日前完成設置。
- 核准許可廢(污)水排放量達每日1,500立方公尺以上、未達5,000立方公尺的事業,依規定要在106年9月30日前完成設置。
- 發電廠:有排放未接觸冷卻水或採海水排煙脫硫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的發電廠,依規定要在103年12月31日前完成設置。
- 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
- 核准許可廢(污)水排放量達每日5,000立方公尺以上的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依規定要在107年12月31日前完成設置。
- 核准許可廢(污)水排放量達每日1,500立方公尺以上、未達5,000立方公尺的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依規定要在108年7月31日前完成設置。
- 重大違規對象:如業者發生以下情形,應依環保主管機關要求期限完成設置
- 經環保主管機關查獲有繞流排放之情事。
- 停工(業)後申請復工(業)者。
- 大量排放污染物,經環保主管機關認定嚴重影響附近水體水質。
- 排放之廢(污)水含有害健康物質,經環保主管機關認定有危害公眾健康之虞。
- 工廠位址2年內有重大違規事項者。
- 廢(污)水(前)處理設施功能不足。
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規定,符合上述規定應裝設廢(污)水自動監測(視)設施之業者,應於規定期限內於放流口完成設施設置,監測項目包含水量、水溫、氫離子濃度指數(pH)、導電度、化學需氧量與懸浮固體等,其中水量、水溫、氫離子濃度指數(pH)及導電度之監測紀錄值,應每五分鐘傳輸一次以上;懸浮固體、化學需氧量等其餘監測項目則至少每小時傳輸一次,經各縣(市)政府環保局彙整相關資訊後,公開於本部網站,以利全民共同監督業者廢(污)水排放狀況。相關設置位置與規定如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