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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水自動連續監測

為防杜不法廠商惡意排放廢水,環境部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規定,要求特定規模以上的事業、發電廠、工業區專用及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設置水量、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系統、連線傳輸設備及放流水顯示看板。凡排放水量達一定規模、或涉及繞流排放、大量污染物排放及有害物質排放等重大違規者,皆須依法設置廢(污)水自動監測與攝視設施。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1條,排放至劃定總量管制水體者也納入規範,藉由科技監控手段,落實源頭管理,使排放行為無所遁形。

本部為使大家都可以共同監督事業污染排放狀況,特建置「重大點源放流水自動連續監測資訊公開查詢系統」,除可以即時查看各連線對象之監測資料外,還提供歷史資料查詢功能,大家可以知道放流水水質趨勢變化。

屬於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應設置廢(污)水自動監測(視)設施之對象,設置條件如下:

  • 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核准許可廢(污)水排放量達每日1,500立方公尺以上
  • 事業:核准許可廢(污)水排放量達每日1,500立方公尺以上
  • 發電廠:有排放未接觸冷卻水或採海水排煙脫硫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的發電廠
  • 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核准許可廢(污)水排放量達每日1,500立方公尺以上
  • 重大違規對象:如業者發生以下情形,應依環保主管機關要求期限完成設置
    • 經環保主管機關查獲有繞流排放之情事。
    • 停工(業)後申請復工(業)者。
    • 大量排放污染物,經環保主管機關認定嚴重影響附近水體水質。
    • 排放之廢(污)水含有害健康物質,經環保主管機關認定有危害公眾健康之虞。
    • 工廠位址2年內有重大違規事項者。
    • 廢(污)水(前)處理設施功能不足。
  • 位於總量管制區內者:
    • 排放廢(污)水量每日超過1,000立方公尺者。
    •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係重大水污染源者。

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規定,符合上述規定應裝設廢(污)水自動監測(視)設施之業者,應於規定期限內於放流口完成設施設置,監測項目包含水量、水溫、氫離子濃度指數(pH)、導電度、化學需氧量與懸浮固體等,其中水量、水溫、氫離子濃度指數(pH)及導電度之監測紀錄值,應每五分鐘傳輸一次以上;懸浮固體、化學需氧量等其餘監測項目則至少每小時傳輸一次,經各縣(市)政府環保局彙整相關資訊後,公開於本部網站,以利全民共同監督業者廢(污)水排放狀況。相關設置位置與規定如下圖。

廢污水自動監測設置位置與規定

監測位置與項目-工業區
監測位置與項目-工業區

廢污水自動監測設置位置與規定中,針對核准許可廢(污)水排放量每日大於1,500立方公尺之工業區,於進流處須監測水量;放流口須監測水量、水質,並設置攝錄影監視設施,其中水質監測項目包括水溫、氫離子濃度指數、導電度、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此外,如經主管機關指定,於雨水放流口應設置攝錄影監視設施。相關資訊須與環保局建立連線傳輸。

監測位置與項目-排放量大於5,000立方公尺之事業
監測位置與項目-事業

廢污水自動監測設置位置與規定中,針對核准許可廢(污)水排放量大於5,000立方公尺之事業,於放流口須監測水量、水質,並設置攝錄影監視設施,其中水質監測項目包括水溫、氫離子濃度指數、導電度、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相關資訊須與環保局建立連線傳輸。

監測位置與項目-排放量介於1,500至5,000立方公尺之事業
監測位置與項目-事業

廢污水自動監測設置位置與規定中,針對核准許可廢(污)水排放量介於1,500至5,000立方公尺之事業,於放流口須監測水量與水質,其中水質監測項目包括水溫、氫離子濃度指數與導電度。相關資訊須與環保局建立連線傳輸。

監測位置與項目-發電廠
監測位置與項目-發電廠

廢污水自動監測設置位置與規定中,針對有排放未接觸冷卻水或採海水排煙脫硫空氣污染防治設施之發電廠,於放流口須監測水量、水質,並針對排煙脫硫者設置攝錄影監視設施。其中,有排放未接觸冷卻水之水質監測項目為水溫;有排放排煙脫硫廢水之水質監測項目為氫離子濃度指數。相關資訊須與環保局建立連線傳輸。

監測位置與項目-重大違規與強制設置
監測位置與項目-重大違規與強制設置

廢污水自動監測設置位置與規定中,針對屬水污法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所定之重大違規或強制設置者,於水措設施單元進/出流口須監測水質,並設置攝錄影監視設施;於廢(污)水(前)處理設施須設置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於放流口、排放口貯留設施進/出流口須監測水量、水質並設置攝錄影監視設施;所有的用水來源皆須監測水量。其中,水質監測的項目包括水溫、氫離子濃度指數與導電度。此外針對放流口於作業環境內,經查獲有繞流排放者,須於正門外牆明顯處設置放流水水量、水質自動顯示看板。相關資訊須與環保局建立連線傳輸。

監測位置與項目-公共污水處理廠
監測位置與項目-公共污水處理廠

廢污水自動監測設置位置與規定中,針對核准許可廢(污)水排放量每日大於1,500立方公尺之公共污水處理廠,於放流口須監測水量、水質,並設置攝錄影監視設施,水質監測項目包括化學需氧量與懸浮固體。相關資訊須與環保局建立連線傳輸。

總量管制區廢(污)水排放量大於1,000公噸業者設置規定
總量管制區廢(污)水排放量大於1,000公噸業者設置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