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麼是PFAS?
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Per- and polyfluoroalkylsubstances, PFAS)是一個化學物質家族總稱,依據歐洲化學署的資料,約計一萬多成員。PFAS 因具有碳氟鍵的化學穩定性、防水、防油及耐熱特性,故廣泛應用於食品包材、不沾鍋、紡織業、半導體業及消防泡沫等領域。但因部分的PFAS 已確定具有持久性、生物蓄積及遠距離遷移潛力,會對野生動物及人類造成不利影響,如高膽固醇、甲狀腺疾病及特定癌症等,又被稱為「永遠的化學物質(Forever Chemicals)」。
國際如何管理PFAS?
(1) 國際公約源頭禁限用:
為減少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OPs)的危害,國際簽署「斯德哥爾摩公約」,逐步將PFAS列入管制範圍。自2009年起PFOS及其鹽類、全氟辛烷磺醯氟(PFOSF)列入公約附件B(予以限制)、2019年及2022年分別將PFOA、PFHxS及其鹽類與相關化合物列入公約附件A(予以消除),2023年建議將長鏈全氟羧酸(LC-PFCAs)及其鹽類與相關化合物列入候選審議。
斯德哥爾摩公約規範
「國際公約源頭禁限用」說明斯德哥爾摩公約消除、限制及減少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OPs)釋放的歷程:2009年將PFOS、其鹽類及PFOSF列入附件B予以限制;2019年將PFOA、其鹽類及相關化合物列入附件A予以消除;2022年將PFHxS、其鹽類及相關化合物列入附件A予以消除;2023年建議將長鏈全氟羧酸(LC-PFCAs)、其鹽類及相關化合物列入候選審議。右側世界地圖以藍、白色區分締約方與非締約方。
(2) 國際飲用水PFAS管理:
各國飲用水PFAS管理方式不一,有強制性管制值或健康建議指引值,有管理單項PFAS或多項PFAS合計濃度,甚至是所有PFAS合計限值,管理的濃度範圍從2 ng/L至560 ng/L。
飲用水PFAS各國基準值
「飲用水PFAS各國基準值」,單位為ng/L。管制值:德國20種PFAS總和不超過100,2026年1月12日生效;PFOA、PFOS、PFHxS與PFNA總和不超過20,2028年1月12日生效。歐盟所有PFAS總和不超過500,20種PFAS總和不超過100。美國PFOA及PFOS各不超過4,PFHxS不超過10,另管制PFNA、HFPO-DA及PFBS。我國PFOA加PFOS不超過50,PFOS加PFHxS不超過70。健康建議或指引值:韓國PFOA加PFOS不超過70、PFHxS不超過480;日本PFOA加PFOS不超過50;加拿大25項PFAS總和不超過30;澳洲及紐西蘭PFOA不超過560、PFOS加PFHxS不超過70;WHO草案中PFOA與PFOS各不超過100。
國內如何管理PFAS?
(1) 跨部會共同推動PFAS管理:
我國於2008年跨部會制訂推動制定「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斯德哥爾摩公約國家實施計畫」,由7個部會22個單位共同執行,每年將執行成果公布於網站,並藉由公約計畫定期確認各部會執行成果。不過有鑑於PFAS成員約1萬多個,公約已陸續管制並積極評估列管中,爰於2024年延伸專章推動「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PFAS)管理行動計畫」,由12個部會依各管權責分工辦理。
環境部推動飲用水PFAS管制
「環境部推動飲用水PFAS管制」。PFAS結構穩定、不易分解,具移動性及持久性,普遍存在環境中,應用於半導體、電鍍、食品包裝、戶外用品、泡沫滅火器及清潔去漬劑,飲用水約占人體暴露來源一成。國際上,美國、歐盟、丹麥及紐西蘭已訂強制標準;日本、澳洲、加拿大、英國及韓國訂有建議指引值。我國已訂定指引值、持續監測國內淨水場,並修正飲用水水質標準,納入PFOA、PFOS及PFHxS,為亞洲領先。跨部會行動包括源頭減量或禁用、掌握環境與食品流布、接軌國際、加強風險溝通及部會合作,參與單位包含衛福部、內政部、環境部、教育部、國科會、海委會、財政部、農業部、勞動部、國防部、經濟部及國衛院。
(2) 飲用水PFAS管理:
本部為加強管理飲用水新興污染物,根據國際管制趨勢及國內現況,滾動檢討修訂國內飲用水管理相關規定,於2024年3月11日訂定「飲用水水質新興關注項目檢測管理及篩選作業指引」及同年5月24日訂定6項關注項目指引值,透過標準程序層級式篩選管理,並由國家環境研究院、本部水保司及自來水事業三方分工合作,執行檢測追蹤及建立標準檢測方法。為因應國際飲用水PFAS管理趨勢,法制化加強管理,於2024年11月25日發布飲用水水質標準,增訂PFAS標準(PFOA+PFOS≦50 ng/L、PFOS+PFHxS≦70ng/L)及訂定施行日前淨水處理設備供水單位或管理單位之加強檢測及超標執行改善規定,並訂於2027年7月1日起施行,以督促業者落實削減措施,確保飲用水安全。
推動飲用水PFAS管理路徑圖
「推動飲用水PFAS管理路徑圖」,目標為維護國人飲用水安全。第一階段為113年前置調查:蒐集國際動態、調查國內資料及建立檢測量能。第二階段為納管改善:訂定PFAS檢測管理指引及指引值;113年11月25日修正飲用水水質標準,增訂3項PFAS,PFOA加PFOS不超過50 ng/L、PFOS加PFHxS不超過70 ng/L;114年起主管機關加強抽驗,自來水事業自主檢測,超標者須通報並提出水質管理及改善計畫。第三階段預計116年加嚴標準:加強檢測處罰、評估與歐美標準接軌,並促使自來水事業升級處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