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 JavaScript 功能,可能會造成部分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建議開啟瀏覽器 JavaScript 狀態
:::

徵收規劃與執行

水污染防治費規劃分階段徵收,第1階段(104年)徵收事業(不含畜牧業)及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第2階段(106年)徵收畜牧業,第3階段(108年)徵收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除前述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水污費由中央主管機關(本部)徵收外,地方政府應針對依下水道法公告之下水道使用區域內,未將污水排洩於下水道之家戶(簡稱未接管家戶)徵收其水污費(家戶水污費)。各階段徵收對象如表1,水污費徵收作業重點如下:

表1、水污費各階段徵收對象示意圖
表1、水污費各階段徵收對象

註:下水道使用區域內之未接管家戶,其徵收時間、方式等,由地方政府另定之

一、如何計算水污費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水污費費額,係依據排放廢(污)水徵收項目的水質乘上費率,再乘上排放水量計算而得。至於家戶水污費之計收方式,由地方政府定之。

二、徵收項目及費率

目前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費之徵收項目及費率如表2,其費率係經過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訂定之。

表2、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徵收項目及費率
徵收對象 徵收項目 費率(新台幣元/公升)

一、事業

二、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含石油化學專業區、科學園區、農業生物技術園區及其他工業區等)

化學需氧量(COD) 12.5
懸浮固體(SS) 0.62
625
625
625
總汞 31,250
6,250
總鉻 1,250
1,250
氰化物 6,250
三、事業具備以煤為燃料,且使用海水去除燃煤排氣中硫氧化物之電力設施 排煙脫硫廢水硫氧化物 0.4
排煙脫硫廢水之總汞 31250

三、鼓勵業者污染減量

為鼓勵業者污染減量,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的廢(污)水水質低於放流水標準最大限值者,將依污染減量的多寡予以1.5折至8折不等之優惠。即廢水排放量越少,濃度越低,所需繳的費用越少,排放水質濃度優惠可以參考表3及表4。

表3、排放水質濃度優惠
計算及比對方式 優惠費額
X<10% 免繳納該項目費額,但仍應依規定進行申報
10%≦X≦30% 原始費額 × 15%
30%<X≦40% 原始費額 × 40%
40%<X≦60% 原始費額 × 60%
60%<X≦80% 原始費額 × 80%
80%<X 原始費額 × 100%

說明:X=徵收項目排放濃度/該項目放流水標準最大限值

表4、以海洋放流管線排放水質濃度優惠
計算及比對方式 優惠費額
X<10% 免繳納該項目費額,但仍應依規定進行申報
10%≦X≦50% 原始費額 × 50%
50%<X≦80% 原始費額 × 80%
80%<X 原始費額 × 100%

說明:X=徵收項目排放濃度/該項目放流水標準最大限值

四、降低開徵初期對於產業之衝擊

為降低開徵初期對於產業之衝擊,訂定分年折扣優惠,開徵第1年(104年)依費額50%收取,逐年增加10%,至第六年(109年)為100%。此外,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當期應繳納水污染防治費費額未達新臺幣50元者,得免繳納水污費。

五、推動水污費徵收制度

為順利推動水污費徵收制度,開徵初期以最小衝擊、程序簡化的方向規劃計(收)費方式,業者應依「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相關規定核實申報繳費,環保機關將會加強申報資料的勾稽查核,如發現有虛偽造假或短(漏)報的違規情形,將依法裁處並追(補)繳應繳納之水污費。【簡政便民、核實申報、短漏假報、依法追繳】

依據上述的整體作業原則,畜牧業的水污染防治費是自106年1月1日起進行開徵,同年7月1日起申報繳費,每半年申報繳納1次。首年(106年)費額打7折,109年全額收費。

對於家數眾多的小型養豬場(未達200頭),除可據水質、水量計算方式外,為簡化申報,另可依實際在養頭數,每頭豬之固定費額單價計算,以利業者順利申報。

更重要的是,符合下列三種情境之一的畜牧業,可以免繳水污費:

  • 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取得沼渣沼液農地肥分使用計畫同意,施灌的沼渣沼液量。
  • 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依核准之農業廢棄物再利用計畫進行再利用之禽畜糞尿。
  • 畜牧廢水處理至符合放流水標準,經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核准回收再利用,作為作業環境內或作業環境外花木澆灌之畜牧廢水量。

但是,無法全量施灌或回收再利用者,仍應就其排放之水質水量計收水污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