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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費

一、發展緣起

水污費之精神為「污染者付費」,以付費制度達成減少污染排放量之行為制約功能,相較於事業,一般家戶較無能力設置處理設施改善污水排放狀況,故授權地方政府訂定收費自治法規及徵收家戶水污費,徵收所得全數歸入地方政府專用於污水下水道建設及改善生活污水等有關用途。水污染防治費徵收歷程簡述如圖1。

水污染防治費徵收歷程
圖1、水污染防治費徵收歷程

二、水污費徵收制度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水污費費額,係依據排放廢(污)水徵收項目的水質乘上費率,再乘上排放水量計算而得。至於家戶水污費之計收方式,由地方政府定之。

目前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費之徵收項目及費率如下表,其費率係經過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訂定之。

修正發布後徵收項目與費率彙整表

徵收對象 費率(元/公斤)
  • 一、事業。
  • 二、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含石油化學專業區、科學園區、 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科技產業園區、產業園區及其他工業區等)。
  • 三、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
徵收項目 發布日 115年 116年 117年 118年 119年 120年
化學需氧量(COD) 12.5 12.5 12.5 12.5 12.5 12.5 12.5
懸浮固體(SS) 0.62 0.62 0.62 0.62 0.62 0.62 0.62
625 1,000 1,200 1,400 1600 1800 2000
625 1,000 1,200 1,400 1600 1800 2000
625 1,000 1,200 1,400 1600 1800 2000
鋅(新增) - 1,000 1,200 1,400 1600 1800 2000
錫(新增) - 1,000 1,200 1,400 1600 1800 2000
總汞 31,250 50,000 60,000 70,000 80,000 90,000 100,000
6,250 10,000 12,000 14,000 16,000 18,000 20,000
總鉻 1,250 2,000 2,400 2,800 3,200 3,600 4,000
1,250 2,000 2,400 2,800 3,200 3,600 4,000
氰化物 6,250 10,000 12,000 14,000 16,000 18,000 20,000
氨氮(新增) - 40 50 60 65 75 80
徵收對象 費率(元/公斤)
  • 四、事業具備以煤為燃料,且使用海水去除燃煤排氣中硫氧化物之電力設施
徵收項目 發布日 115年 116年 117年 118年 119年 120年
排煙脫硫廢水之硫氧化物 0.4 0.4 0.4 0.4 0.4 0.4 0.4
排煙脫硫廢水之總汞 31,250 50,000 60,000 70,000 80,000 90,000 100,000

三、污染減量優惠

為鼓勵業者污染減量,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的廢(污)水水質低於放流水標準最大限值者,將依污染減量的多寡予以1.5折至8折不等之優惠。即廢水排放量越少,濃度越低,所需繳的費用越少,排放水質濃度優惠可以參考表2及表3。

表2、排放水質濃度優惠
計算及比對方式 優惠費額
X<10% 免繳納該項目費額,但仍應依規定進行申報
10%≦X≦30% 原始費額 × 15%
30%<X≦40% 原始費額 × 40%
40%<X≦60% 原始費額 × 60%
60%<X≦80% 原始費額 × 80%
80%<X 原始費額 × 100%

說明:X=徵收項目排放濃度/該項目放流水標準最大限值

表3、以海洋放流管線排放水質濃度優惠
計算及比對方式 優惠費額
X<10% 免繳納該項目費額,但仍應依規定進行申報
10%≦X≦50% 原始費額 × 50%
50%<X≦80% 原始費額 × 80%
80%<X 原始費額 × 100%

說明:X=徵收項目排放濃度/該項目放流水標準最大限值

四、水污費修正重點

為促使事業與污水下水道系統持續投入改善減排,環境部於114年3月31日預告修正「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除合理化微調有害健康物質費率,首次將氨氮、鋅及錫納入收費項目,且推出調整報繳期程及分期付款等便民措施,精進申報效能;另新增投資能資源化抵減措施,鼓勵節能減碳達成綠色轉型。

本次新增項目及調整費率採5年分年遞減,至第6年全額徵收等配套,主要衝擊行業為工業區下水道系統、科學園區下水道系統、晶圓半導體製造業、發電廠、印刷電路板製造業及電鍍業。

因應調整費率及新增徵收項目,同步規劃投資抵減費額制度,將新增費額用於補助創新研發及建立示範案場,並針對新投資具能資源化效益之處理設施,得檢具文件申請水污費抵減,符合淨零碳排及循環經濟等國際趨勢,並給予充分配套緩衝措施因應。

五、水污基金來源及用途

為防治水污染,確保水資源之清潔,維護生態體系,改善生活環境,增進國民健康,本部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11條第6項規定設置水污染防治基金,並訂定「水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水污基金來源共分4項,如圖2。

水污基金來源
圖2、水污基金來源
水污基金可支用作為分為四大用途:
  • 地面水體污染之整治與水質監測
  • 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及水污染總量管制區水質之改善
  • 水污染防治技術之研究發展、引進及策略研發
  • 執行收費所需人員之聘僱

六、申報方式說明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應繳納的水污費是每半年徵收1次的,業者應於每年1月及7月底前申報繳納前1期(半年)的水污費,水污費申報途徑如圖3。

圖3、水污費申報途徑
圖3、水污費申報途徑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11條規定,水污法的申報對象為環境部;申報方式除了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得以書面進行申報者外,其餘則以網路申報為主,其申報途徑須透過「水污染防治費網路申報暨查詢系統」,網址為https://wpcf.moenv.gov.tw

為簡政便民及推動電子化作業,水污費申報方式以網路為主、書面為輔(申報作業流程如圖4)。配合網路申報作業,本部已建置「水污染防治費網路申報暨查詢系統」,該網路除提供申報水污費之基本功能外,另包括水污費之相關法令規定、收費方式、常見問答及最新訊息,方便申報對象查詢及了解相關資訊,俾利徵收作業之推動。

圖4、水污費申報繳費作業流程
圖4、水污費申報繳費作業流程

水污染防治費申報繳費程序如下:一、彙整申報所需資料;二、上網申報;三、列印繳費單;四、指定通路繳費或匯款;五、完成申報繳費手續。

在繳費方式方面,水污費採用電子化繳費單,業者完成申報後於線上列印繳費單或匯款須知,即可至4大超商、農漁會信用部、各大金融機構及網路繳費(含實體ATM、網路ATM、網路銀行)繳費,以方便民眾繳費並提升帳務處理效率,繳費的通路整理如圖5所示。

有關水污費相關作業,本部已設置水污費徵收諮詢專線(02-27075158),如您有任何與水污費徵收的問題與建議,可撥打該專線電話,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圖5、水污費繳費通路示意圖
圖5、水污費繳費通路